【入学指南】2022级研究生奖助政策

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杭师大研〔2022〕号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

二、奖助体系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学业资助、学业奖励和荣誉称号三部分组成。学业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导师助研金、学校助研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金等;学业奖励包括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等。

三、奖助内容

(一)学业资助

1.资助对象

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其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导师助研金和学校助研金

2.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学习认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每学期按时完成注册。

3.资助项目

1)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其中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导师助研金

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金,理工医科类专业每生每年不少于8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不少于3000元

硕士研究生导师助研金,理工医类专业每生每年不少于6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不少于1000元

3)学校助

学校根据导师出资情况配套设立助金,本校学籍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

4“三助一辅”津贴

“三助一辅”津贴是学校聘任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而发放的酬金,实行“岗位定额津贴”制度。助教、助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标准一般不超过600元/月,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未满一学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一般不低于杭州最低工资标准;助研岗位津贴按导师助研金标准执行;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按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执行。

设岗要求。学校坚持“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发挥“三助一辅”工作在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和助学助困等方面的作用。岗位设立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责,岗位管理,按劳付酬”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指导与培训体系助研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和相关团队提供,助研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助教岗位一般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原则上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对于需要将助教作为必要培养环节的学科,应发挥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助管岗位由校内各部门提供,对于适合担任辅助性管理工作的研究生,应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管理能力锻炼。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设定,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同受教育、共同提高”为目标,其纳入学生辅导员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培训。

岗位职责助研岗位协助导师完成在研课题,承担导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临床工作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助教岗位要协助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程和实验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承担学生课业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教学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教学辅助工作。助管岗位承担学校辅助管理工作,包括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固定助管岗位一般聘期为1学年,工作量一般为每周10小时;临时助管岗位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学生辅导员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执行。各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设岗单位确定设岗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指导职责。

岗位聘任。岗位聘任一般在每年9月进行,助教岗位可按学期聘任,由设岗单位负责选聘和全过程管理。校聘的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位申请,由研究生院核定后统一公布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核定并公布。设岗单位根据实际确定聘用程序和方式,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学生辅导员岗位选聘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品学兼优的经济资助对象优先录用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征求导师同意,所兼任工作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科研活动。聘期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一般在一个聘期内只能担任助教、助管或学生辅导员工作中的一个岗位,一个聘期结束后可继续申请应聘。

岗位管理与考核。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或导师及团队)负责应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做好安全教育,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助管工作实际工作核算和工资发放从协议书送至研究生院时起计。聘用单位或聘用者确认受聘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或受聘研究生在聘期内违反校纪校规或课程考试不合格,应予以解聘,但须提前一周告知;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兼任工作的,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学校各单位解聘、停聘、改聘研究生助管的,须报研究生院备案。设岗单位要在聘期结束前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考核,填写工作考核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或重新申请其他岗位考核优秀者可参评单项奖的社会工作奖;在岗工作不合格或考核不合格者,由设岗单位提出解聘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解聘人员不再具备上岗资格。

5)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包括专项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学校和学院根据资助对象的不同情况,给予寒暑假慰问、寒衣补助、保险费补助等专项困难补助本人或家庭遭遇暂时性、突发性困难(如大病重病)导致生活特殊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不超过10000元。

4.经费管理

1)学校助研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和困难补助金等资助经费按照预算管理列入年度预算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根据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编制资助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定。导师助研金在学生入校确定导师后一个月内,由导师在学校财务系统内为学生一次性提交基本修学期限内的助研金,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后,经费划至学校财务。

2)国家助学金、导师助研金、学校助研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研究生院负责统筹研究生资助经费的发放,落实学校各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助管岗位的工资发放,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辅导员的工资发放。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金、困难补助金和本单位设立的“三助”岗位的工资发放。导师助研金由各学院协助导师按月按期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每半学年由研究生院会同培养单位和计划财务处对导师的资助情况作统计导师资助情况作为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3研究生资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资助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4有以下情形者应当停发、减发或暂停发放相关资助经费: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金和导师助研金;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停发受处分期间的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金和导师助研金;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停发当年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金和导师助研金;一个学期内,有1门课程不及格者,每月减发50元,有2门课程不及格者,每月减发100元,以此类推,连续减发5个月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金和导师助研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其它应当取消受资助资格的情形。

(二)学业奖励

1.评选对象

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申请学业奖励: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超出规定学制年限者;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未通过中期考核或第二学年内未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

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合格者;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由所在培养单位、导师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3.奖项设置

1)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奖励评奖学年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全脱产)在读研究生。研究生获学业奖学金的总年限,不超过其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冬季毕业的研究生,最后一次发放时,奖励额度减半。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比例为研究生总人数的15%,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2000元;二等奖比例为研究生总人数的30%,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6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不限定比例,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8000元。

新生的学业奖学金一般按照入学时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参评学年未获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和获评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任意一项者,或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和实践活动任意一项得分低于基本分者,不能申请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

2)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我校表现特别优异的研究生,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除具备学业奖励基本条件外,参评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学习成绩优异,曾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②科研能力显著,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③发展潜力突出,在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或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公认的显著业绩。

学术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注重考察科研创新能力,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二级或四类(人文社科)或 SCI(理工医科)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

出版C类及以上的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的;

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

获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奖励项目》列举的各类竞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项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

主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费达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的;

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

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注重考察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符合学术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中任意一项的;

获得本学科、本领域或本行业内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专业技能竞赛最高层次二等奖及以上的;

专业实践研究成果获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部门批示、表彰或被采纳的。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成果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杭州师范大学 SCIENCE、NATURE 及子系列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不受此限制。参评成果署名原则上为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也可参评,但在同等条件下,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优先推荐。参评成果须为进入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以来所取得,评选申报时已正式公开发表。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原则上学校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同等比例进行初次分配,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本办法对参评者进行审核把关,择优评选。如因满足评审条件人数少于初次分配名额,造成本单位评选不足的,余下名额由学校收回,进行二次分配或通过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单位择优推荐基础上,仍有满足评审条件学生的,可按初次分配名额3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并排序(名额非整数增加至上一位整数),在学校有剩余名额的情况下进行差额评选。

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入学前的学习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特别优秀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奖励评奖学年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分科研创新奖、社会工作奖、文艺体育奖、实践服务奖。各单项不限定比例,但总项数不得超过研究生总人数的20%,获奖博士研究生每人奖励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1000元。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①科研创新。奖励在导师指导下发表各类高水平论文、作品、专利或取得高水平的奖项,获得学科竞赛奖项等。其中高水平论文要求理工医科类须在SCI期刊CCF推荐期刊及会议上发表,人文社科类在二级或四类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作品要求在全国性展览上发表或参展;高水平专利要求是发明专利;高水平奖项要求在全国性比赛上获二等奖及以上;学科竞赛奖项要求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社会工作奖。奖励参与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助管、助教、兼职辅导员等工作并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原则上工作持续时间不少于6个月

文艺体育奖。奖励参与各类文艺、体育比赛,获省级比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前八名)的研究生。

④实践服务。奖励在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或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参军入伍等行为,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的研究生,或创业项目作为法定代表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研究生。

4)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

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

4.评审程序

1)一般在每学年第一个月启动学业奖励的评审,并于每年12月31前将当年奖励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间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评选时间根据设奖者意愿确定。

2奖学金须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评选的基础上,确定各奖项的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并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结果无异议,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4)研究生院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评审,并报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申请裁决。

5)研究生院负责各培养单位评奖工作的指导监督,评奖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

5.奖金发放

1)各类学业奖励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人数下拨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经费,博士研究生生均17000/年,硕士研究生生均9400/年,各培养单位按学校表彰文件发放给获奖学生。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励的参评资格。

3)同一年内,研究生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者,当年荣誉可以兼得,奖金取就高原则。

(三)荣誉称号

1.评选对象

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读研究生。

2.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评选考察周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申请荣誉称号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有课程成绩不合格;

无故旷课

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注册;

⑤参测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思想品德和实践活动任意一项得分低于基本分;

延期毕业。

3.奖项设置

1)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面向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是学校授予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的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0%。

参评者除具备荣誉称号评选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思想品德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

学习成绩出色,参评当年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科研能力较强,发表科研成果或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项;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活动及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乐于承担社会工作且有突出表现。

2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研究生干部面向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是学校授予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干部的荣誉称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单位研究生干部数的15%;学校推荐比例不超过学校研究生干部数的20%。

参评者除具备荣誉称号评选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届以上(含一届)

有较高的思政治素质,学习成绩优秀热心社会工作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3)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面向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读研究生是学校授予综合表现优异的毕业研究生的荣誉称号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按照应届毕业研究生数的15%确认,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中评选,评选比例和要求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确定,延期毕业学生不作为优秀毕业生计算的基数。

参评者除具备荣誉称号评选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成绩优秀,有优秀学术论文发表或取得科研成果

②全日制研究生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须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或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一项及以上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须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或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两项(次)及以上

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在规定学制内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获得学位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4.评选程序

1)一般学年开学初发布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通知,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时间执行

2)参评个人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申请,填报评选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3)培养单位评优评奖小组对各类荣誉称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将初选名单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应调查了解并复议优秀研究生评选优先考虑上一学年的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优先考虑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

4)各培养单位将初选名单和相关材料递交研究生院,学校对初选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后,发文表彰。

四、相关要求

(一)研究生助工作实行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两级管理。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学业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终审,研究生院作为秘书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评优评奖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其他党政领导、学位授予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代表应为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业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资助工作,做好资助对象的认定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研究生院负责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和上报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二)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政策和规定,将研究生奖助工作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实现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各类评选或资助。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加评选或资助;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博士研究生身份评选或资助

(四)研究生申报各类奖助项目时,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时学校学术刊定级标准或相关规定为准

(五)研究生应合理使用奖助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六)奖励或资助的研究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放的获奖证书和奖助经费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杭师大学〔2019〕63号)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学业资助、学业奖励和荣誉称号评选细则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八)本办法中导师助研金、学校助研金从2022级学生开始实施,其余奖助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杭师大2017〕18号)《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杭师大2017〕19号)《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杭师大2017〕21号)《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杭师大2017〕22号)《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杭师大研〔2017〕4号)同时废止。